案情簡介
龍口市市場監督管理局接到省抽、縣抽檢驗報告,抽檢3家電纜電線生產企業生產的聚氯乙烯絕緣聚氯乙烯護套電纜、聚氯乙烯絕緣聚氯乙烯護套軟電纜、聚氯乙烯絕緣無護套電線電纜、聚氯乙烯絕緣無護套電纜電線,分別存在導體電阻、絕緣平均厚度項目不符合JB/T 8734.2—2016標準;絕緣最薄處厚度、導體電阻、曲撓試驗項目不符合GB/T 5023.5—2008標準的情況,檢驗結果不合格。
當事人的行為違反了《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》第三十二條的規定,龍口市市場監督管理局依據《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》第五十條的規定對3家生產不合格電纜電線的企業進行了處罰,并對已銷售的聚氯乙烯絕緣聚氯乙烯護套軟電纜進行召回。
以案釋法
額定電壓450/750V及以下聚氯乙烯絕緣電線電纜,按照《強制性產品認證管理規定》,屬于應取得強制性產品認證的列入目錄產品。市場上劣質電線電纜的使用,輕則造成經濟損失,重則直接危害人體生命安全。對生產銷售不合格產品的,根據《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》第五十條之規定,責令停止生產、銷售,沒收違法生產的產品,并處罰款、沒收違法所得,構成犯罪的,依法追究刑事責任。根據《強制性產品認證管理規定》第三十九條之規定,列入目錄產品的生產者、銷售商發現其生產、銷售的產品存在安全隱患,可能對人體健康和生命安全造成損害的,應當向社會公布有關信息,主動采取召回產品等救濟措施,并依照有關規定向相關監督管理部門報告。